关于工伤,你想知道的法规知识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

   一、何种情况属于工伤?去哪里可以做鉴定认定?如果单位拒绝认定工伤职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于何地申请鉴定及认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拒绝认定工伤的情况,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补偿赔偿?如果单位拒绝相关赔偿补偿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及依据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职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补偿赔偿及单位拒绝相关赔偿补偿的情况,职工因工受伤的,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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